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8098号之一
原告:陕西天地智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路29号金方圆广场B座2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荣荣奕(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津围公路东(天津小淀国际当代艺术区内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望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富,总经理。
原告陕西天地智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正荣荣奕(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天地智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陕西天地智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陆 莹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