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491号
原告: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环XX大厦XX幢XX**XX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新月,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XX路XX号XX栋XX**XX层XX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园XX号楼XX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诉被告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第三人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经查明,2020年3月8日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该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的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应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某公司的起诉。
原告已预交诉讼费15942元,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雪
202204024919161000006482418049161040371431916104812218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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