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冶华建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嘉和雅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24233号
原告:陕西嘉和雅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楼。。
法定代表人:王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中鲁,陕西秦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丽,陕西秦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李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海,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辉,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嘉和雅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嘉和雅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嘉和雅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嘉和雅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西安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陕西嘉和雅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杜    萌
 
     二〇二〇 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    怡
 
 
 
 
 
 
 
 
打印:扈艳红    校对:纪铭    2020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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