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13484号
原告:陕西润格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冶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润格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中冶华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2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润格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7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735.5元。
审判员 王 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