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绿盛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绿盛建设有限公司与伊金霍洛旗林业局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6民特7号
申请人:陕西绿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屈宪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虹,内蒙古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伊金***林业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伊金***。
法定代表人:赵海录,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斌,伊金***阿勒腾席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陕西绿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伊金***林业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陕西绿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提交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绿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绿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陕西绿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边 晓 燕
审 判 员 哈斯巴雅尔
审 判 员 苗 繁 盛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旗 香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