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壹耀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8民初44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7年8月18日,住千阳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15日,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告:陕西壹耀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赛特路18号世纪大厦1703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壹耀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5日以私下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杨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