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28执保965号
申请人:***,女。
被申请人:***,女。
被申请人:西安**装饰有限公司,住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西安**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装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3099元范围内财产予以保全。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西安**装饰有限公司在工商登记、保险、证券、不动产登记、民政登记及网络资金的财产予以查询,**被申请人***、西安**装饰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存款,本院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申请人未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