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凯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凯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828民初1279号
原告陕西凯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给被告进行送达,于2021年11月18日本院收到被告主管异议申请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第13.11条约定:“因签订或履行本合同引发的争议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故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根据合同的约定,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提交湖北省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如果原告认为该仲裁协议无效,可通过诉讼途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凯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27元,退回原告陕西凯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