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2907号
原告:***,女,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斌,男,汉族,系原告之子。
被告:陕西凯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亚政
被告:***,男,汉族,住西安市高新区。
原告***诉被告陕西凯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琦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陈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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