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凯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凯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民初17168号
原告:***,女,汉族,1947年7月29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男,汉族,1972年1月11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系原告之子。
被告:陕西凯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亚政。
被告:***,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原告***与被告陕西凯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属于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原告经常居住地现在西安市灞桥区,二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新城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都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法应当移送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凌小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常紫星
书记员李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