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执保16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峰,男,汉族,1966年2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娟,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2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陕西凯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峰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陕西凯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以 (2021)陕0102执保99号案件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XX银行X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XX7753)及被申请人陕西凯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XX银行XXXX路支行(账号:XXXXXXXXX)、西安XXXX银行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XXXXXXXXXXXX)存款共计人民币2116552.06元。我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 (2021)陕0102财保53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申请人***在XX银行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XX7753)及被申请人陕西凯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XX银行西安XXX支行(账号:XXXXXX)、在西安XXXXX银行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XXXXXXXXX)存款共计人民币2116552.06元冻结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X银行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XX7753)及被申请人陕西凯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XX银行X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在西安XXXXX银行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XXXXXXXXXXXXXX)存款共计人民币2116552.06元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沈 颖
二○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