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陕西国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民辖终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现住神木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国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李学森,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陕西国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陕西神大物流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工程施工项目部,地址:神木市。
负责人:王邦红。
原审被告: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介胜利,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负责人:刘斌。
上诉人***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神木市人民法院(2021)陕0881民初65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并指令神木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所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并非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本案所涉《租赁合同》属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不应归于“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的范畴。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与排他性,必须狭义理解“有关的合同”。二、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神木市,租赁合同的双方约定管辖法院亦为神木市人民法院,神木市人民法院是唯一可以管辖本案的法院。
被上诉人陕西国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合同所涉租赁标的物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之规定,本案属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神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慧
审判员 李海源
审判员 杨胜利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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