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陕西国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保1016号
申请人:曹**明,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陕西省。
被申请人:陕西国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西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33号3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南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曹**明与被申请人陕西国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21)陕0103财保310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12月9日依法续行额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国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859984.42元,冻结期限一年。现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仍未审理终结,申请人曹**明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国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7859984.42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护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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