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陕西国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财保323号
申请人:曹**明,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陕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仁操,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国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西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33号3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南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曹**明与被申请人陕西国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21)陕0103财保310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12月9日依法续行额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国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859984.42元,冻结期限一年。现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仍未审理终结,申请人曹**明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申请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国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859984.42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护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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