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7102执32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曹XX,男,汉族,1964年3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
被执行人陕西国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33号3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94298331X。
法定代表人南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曹XX与被执行人陕西国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1)陕7102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6446966.2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国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依法进行了扣划,实际可扣划金额为4048119.69元,本院依法对4048119.69元向申请执行人曹XX进行了发还。剩余案款2398846.58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销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7102执3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 亮
审判员 ***
审判员 贾 源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