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2民初1585号
原告:**,女,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现住渭南市临渭区,居民**。
被告: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55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 晓 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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