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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泸州市华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民初4947号 原告:**,女,1975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母),女,1950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泸州市华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东门口滨江路客运港小区,注册号5105002700216。 法定代表人:**国。 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华兴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南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20471784-7。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泸州吉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前进中路100号,组织机构代码71180160-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女,1963年3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告:***,男,1965年4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男,1962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男,1958年6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原告**诉被告泸州市华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泸州市华兴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泸州吉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11月26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