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民初4947号
原告:**,女,1975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母),女,1950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泸州市华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东门口滨江路客运港小区,注册号5105002700216。
法定代表人:**国。
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华兴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南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20471784-7。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泸州吉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前进中路100号,组织机构代码71180160-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女,1963年3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告:***,男,1965年4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男,1962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男,1958年6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原告**诉被告泸州市华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泸州市华兴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泸州吉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11月26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