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

泸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1)川0504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建司”))价值5687847.61元的财产。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编号为202008号《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行政机关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且未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泸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于2020年7月6日向亚泰建司送达编号为202008的《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该通知载明:截止2020年7月,你单位因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社会保险费5687847.61元(大写:伍佰陆拾捌万柒仟捌佰肆拾柒元陆角壹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20年7月12日前补缴社会保险费5687847.61元以及滞纳金(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逾期未缴纳、又无正当理由的,我们将依法提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直接划拨欠缴的社会保险费。2020年7月16日,泸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作出《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申请书》,申请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2020年7月23日,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亚泰建司送达了泸市人社催字﹝2020﹞第002号《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催告亚泰建司在收到该催告书之日起2日内履行缴费义务,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5687847.61元;逾期不缴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亚泰建司却未按照催告内容履行缴费义务。2020年7月28日,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泸市人社划决字﹝2020﹞第002号《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决定在亚泰建司的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泸州江阳支行账户中划拨欠缴的社会保险费5687847.61元。并于7月30日向亚泰建司送达了该决定书,2020年7月29日,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中国农业银行泸州江阳支行送达了泸市人社划决字﹝2020﹞第002号《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和泸市人社划通字﹝2020﹞第002号《协助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商请协助划拨亚泰建司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该支行经查询后告知,亚泰建司在该行开设的银行账户已被司法冻结,可用余额不足无法扣划。 同时查明:亚泰建司未对欠社会保险费5687847.61元提供担保,且对欠缴保险费无异议。
对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出的“扣押、查封、拍卖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价值5687847.61元的财产”的申请,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鸣 审判员 严 婷 审判员 邱 宏
书记员 李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