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8)青2701执恢3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玉树远东砖厂与被执行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青2701民初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玉树远东砖厂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履行法律确定的支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0月15日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执行标的为80000.00元。
本院认为,(2016)青2701民初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玉树远东砖厂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玉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