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酉阳县城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2民初3076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鸣,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酉阳县城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街道钟南大道3号1号楼吊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681472117G。
法定代表人:张宗银,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王志国,男,195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第三人:张铃,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第三人:谭威,男,195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第三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二段十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4659L。
诉讼代表人:四川忠信会计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原告***与被告酉阳县城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志国、张铃、谭威、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后,因需要继续收集证据,原告***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39,818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庹华山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周 玲
书 记 员 田雅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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