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民申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红河佳源农林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曲江镇第一农贸市场内财富中心二楼(2-2-30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富,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锐皎,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福,云南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承泽,云南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昆明腾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昭宗居委会小团山电信塔旁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昆明一棵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海源中路戛纳小镇C幢3楼C-36号。
法定代表人:田伟,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连江路二段十七号。
法定代表人:谢志平。
原审第三人:昆明望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碧鸡街道办事处碧鸡居民委员会车家壁小组明朗公路旁667号。
法定代表人:张**。
原审第三人:红河佳叶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曲江镇欣荣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郑朝红,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红河佳源农林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昆明腾信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昆明一棵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昆明望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红河佳叶苗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云民终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红河佳源农林产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凌川
审 判 员 王朝辉
审 判 员 蒋 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丽娜
书 记 员 隋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