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2民初7695号
原告:云南道尔顿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746524036。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139号写字楼整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董代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望金,唐莉莉,北京谦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8878N。
住所:昆明市滇池路1045号附2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程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旌,男,布依族,1972年6月20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4659L。
住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二段十七号。
法定代表人:谢志平。
被告:昆明成员明经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552713973M。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梁源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林。
被告:昆明腾信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054686343X。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昭宗居委会小团山电信塔旁37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林。
被告:王春林,男,汉族,1981年10月25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云南道尔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昆明成员明经贸有限公司、昆明腾信投资有限公司、王春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
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1月3日由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05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该公司破产案件,并制定由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审理。2020年12月16日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0502破3号决定书,指定四川忠信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原告起诉的时间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故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中,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案件已经由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故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颖慧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胡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