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104民初1676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坤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当浪土牧村(绿宝公司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久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久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典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二段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公园西路园林局57号楼3-1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呼和浩特市坤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
本院审查后,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7日受理了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我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