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天翔地暖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执67号
申请执行人:******天翔地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西环中大路6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1682号金坤-新城花园小区A2栋7**201、202、301、302室。
法定代表人:李继成,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二段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翔地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的(2020)新01民终98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30,566.50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民终985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32,425.5元(其中案款130,566.50元、执行费1,859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