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4674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融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双加镇机场建设定向限价房小区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2047420817。
法定代表人:**全。
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康乐北路62号4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5UE58Q。
负责人:***。
被告:***,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30元,减半收取为92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26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忠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