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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四川省泸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4674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融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双加镇机场建设定向限价房小区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2047420817。 法定代表人:**全。 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康乐北路62号4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5UE58Q。 负责人:***。 被告:***,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30元,减半收取为92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26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忠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