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某某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27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二段十七号。 诉讼代表人:四川忠信会计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45号1幢1层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男,汉族,1975年5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再审申请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终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