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27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二段十七号。
诉讼代表人:四川忠信会计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45号1幢1层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男,汉族,1975年5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再审申请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终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