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9民初2062号 原告:***,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二段十七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营业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南路1682号金坤新城花园小区A2栋7**201、202、301、302。 负责人:李继成,系分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新名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南路1682号金坤新城花苑小区2B号路2段一层会所。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疆新名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68.61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庭审前申请减少诉讼标的至3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受理费37,793.61元,本院向原告***退还;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那 娜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