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502民初1857号
原告:广元市富豪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开发区蜀门南路一段,注册号51080010002524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悬衡知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新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东路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735889840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二段十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4659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四川忠信会计师事务所,系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原告广元市富豪家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市新程实业有限公司、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广元市富豪家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元市富豪家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