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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某某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内蒙古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304知民初2号 原告:乌海市某某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内蒙古邦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内蒙古明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海市某某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海市某某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海市某某项目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乌海市某某项目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海市某某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乌海市某某项目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220元,退还原告61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