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304民初400号
原告:内蒙古宜达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工业园区化工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明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海鑫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通达南路与沂通路交汇东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宜达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海鑫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因履行《工况产品购销合同》的纠纷已经在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受理,故原、被告就此纠纷应当在先受理的法院进行审理,现原告不愿将本案移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案涉合同纠纷已经在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不应当受理,已经受理且原告不愿将案件移送,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内蒙古宜达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内蒙古宜达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159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