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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陕西宏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民申7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宏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宏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终123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7年4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17年10月28日签订《合同终止协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租期五年,租金每月21960元,按月支付(租金从2017年5月10日开始计算),同时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交纳了房屋押金21960元。截止到2017年10月9日,申请人陆续共向被申请人交纳房租78920元,剩余30880元未交。被申请人在未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断电,继而强行锁门。为此,申请人起诉要求返还原物。因为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交纳了房屋押金21960元,如果作为房屋租金扣除,申请人再支付被申请人租金8920元即可。可是一审判决第二项判处申请人给付的租金数额,申请人至今都没搞清楚计算方式。申请人以此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请求:依法再审,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书,改判为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租金8920元。 宏泰源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应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与宏泰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合同终止协议》有效,双方已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租期为2017年5月10日至2017年10月28日,***应当支付该期间的房屋租金。2017年9月11日的收据为***向宏泰源公司最后一次交付租金的凭证,上备注“8月份剩余8920元未交”,***已经交清8月份之前房屋租金。按照原审认定以上事实,依照当事人提交的往期房租交款凭证及合同约定推算,“8月份房租”应指8月10日至9月9日期间的房租,***拖欠8月份房租8920元,至10月28日,累计尚欠宏泰源房租应为44788元(8月份8920元+9月份21960元+10月份19天13908元,日732元)。因此,原审判决***支付宏泰源租金50715元,未释明依据,可能存在错误。另,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第三条约定“乙方必须预交1个月押金为21960元,该押金作为保证金……”***是否向宏泰源交付押金21960元以及合同解除后该押金如何处理,原审未作出审查认定和判决处理,存在事实不清。 综上,***申请再审的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