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汇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图***市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3民监1号 监督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图***市。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图***市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图***市盖米里克镇机关办公楼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被上诉人):***,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图***市。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图***市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2021)兵03民终93号民事判决,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以下简称三师检察分院)申请监督。三师检察分院以在案证据证实**是案涉工程土建部分实际施工人以及法院认为**不是实际施工人,则**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应当以裁定形式驳回起诉,而非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为由,以兵三分检民监〔2022〕66030000002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认定**不是实际施工人确有错误,应予再审,对该部分检察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但对三师检察分院关于法院认为**不是实际施工人,则**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应当以裁定形式驳回起诉,而非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检察建议,因**起诉时提交了多份证据,用以证明自己是该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提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应通过实体审理作出裁判,故对该部分检察建议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审 判 长 周      敏 审 判 员 鲁   红   梅 审 判 员 褚   彩   霞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利   军 书 记 员 ****·艾则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