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汇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旭昇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克市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执40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旭昇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新疆视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克市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新疆旭昇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克市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新23民终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51,591.87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751,591.87元(不含执行费9,916元及迟延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疫情期间暂无法核实线索为由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01执4028号案件的执行。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晓娟 审判员  秦 明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