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执40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旭昇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新疆视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克市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新疆旭昇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克市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新23民终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51,591.87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751,591.87元(不含执行费9,916元及迟延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疫情期间暂无法核实线索为由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01执4028号案件的执行。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晓娟
审判员 秦 明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