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24民初457号
原告:陕西卓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周至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秦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卓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秦翔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陕西卓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卓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卓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卓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