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328执2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宝鸡先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周秋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兴,陕西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翠华南路0号佳和商务大厦1幢2单元13层21303号。
法定代表人:张红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芸彬,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陕0328执27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陕AQ0172号吉姆西萨瓦纳6000CC大型普通客车一辆,现因该车辆在司法网络平台拍卖均流拍,后变卖不成。本案申请执行人宝鸡先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又不同意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陕AQ0172号吉姆西萨瓦纳6000CC大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冻结。
二、将陕AQ0172号吉姆西萨瓦纳6000CC大型普通客车一辆退还被执行人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常振杰
审 判 员 时宏杰
审 判 员 何应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维华
书 记 员 张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