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328执2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宝鸡先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周秋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兴,陕西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翠华南路0号佳和商务大厦1幢2单元13层21303号。
法定代表人:张红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芸彬,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宝鸡先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328民初2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宝鸡先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800000元,利息100000元,共计900000元,于2020年6月20日前履行清结;案件诉讼费5900元由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权利人宝鸡先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先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1459元。同时对被执行人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全面的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查控到的被执行人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陕AQ0172号吉姆西萨瓦纳6000CC大型普通客车一辆,猎豹牌陕A5SW96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长城牌陕AU63G7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共三两汽车进行了依法评估,评估作价后进行了网络司法拍卖。其中长城牌陕AU63G7号轻型普通货车拍卖成交价51860元。猎豹牌陕A5SW96号小型普通客车拍卖成交价33504元。申请执行人宝鸡先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全部领取。陕AQ0172号吉姆西萨瓦纳6000CC大型普通客车在司法网络拍卖中一拍、二拍均流拍。后本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变卖,变卖中无人出价买受,变卖不成。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将陕AQ0172号吉姆西萨瓦纳6000CC大型普通客车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即变卖价243376元的价格交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但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也不接受以物抵债。本院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解除对陕AQ0172号吉姆西萨瓦纳6000CC大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冻结,退还被执行人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至此,本案已经执行标的85364元,扣除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车辆评估费9000元,实际执行回案件款76364元。尚未执行标的金额840995元(含诉讼费5900元,执行费11459元)。经本院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无证券及互联网金融信息,无保险,无不动产,无工商登记信息,再无银行存款,无其他车辆及财产,无商品房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全省范围内有为被执行人的关联案件11件。申请执行人宝鸡先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查控结果无异议,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328执2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常振杰
审 判 员 时宏杰
审 判 员 何应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维华
书 记 员 张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