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中广核陕西潼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民终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广核陕西潼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潼关县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806。
法定代表人:耿晓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素霞,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博雅,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5年2月23日出生,住大荔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东,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陕西中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59350474K。
法定代表人:张红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燕,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广核陕西潼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陕西中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2民初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在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中广核陕西潼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陕西中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2民初28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868元,减半收取7934元,由被上诉人***负担,剩余7934元退还被上诉人***;二审案件受理费7824元,减半收取3912元,由上诉人中广核陕西潼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负担,剩余3912元退还上诉人中广核陕西潼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文强
审 判 员 吴丽宁
审 判 员 李 谦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邢当当
书 记 员 党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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