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621执708号
***、陕西中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中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2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1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陕西中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工程款183659.14元及工程款利息,(工程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7月15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3794元及申请执行费。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陕西中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中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划拨被执行人陕西中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西安高新开发区支行72040158000024992账户中存款36235.67元;划拨被执行人陕西中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西安慈恩东路支行账户61050191004100000199_1中存款186314.14元。于2021年11月19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83659.14元,支付利息29230.74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731.93元,被执行人陕西中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3794元,执行申请费3134元,上述案件款全部申领、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中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