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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8江苏科创城市公共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西安中嘉天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11民初5068号

原告:江苏科创城市公共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张家港宿豫工业园张家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万**,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中嘉天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欧亚大道欧亚国际******。

法定代表人:叶奎。

原告江苏科创城市公共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中嘉天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科创城市公共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中嘉天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科创城市公共设施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中嘉天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科创城市公共设施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中嘉天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8元,由原告江苏科创城市公共设施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 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孙腾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