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天嘉和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智享光电有限公司、西安中天嘉和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5民初2546号 原告:佛山市智享光电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东联商业中心东33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7KDJ5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熊***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中天嘉和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汗灞生态区欧亚大道欧亚国际-期A座6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575085949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智享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中天嘉和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3月16日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640元及利息290元(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四倍计算,从2022年6月23日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90元,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请依法判决);以上合计1593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间存在多年业务往来,被告收到交付的灯具产品,现仍欠原告货款15640元未付。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特起诉。 被告辩称,2021年12月3日,被告向原告预付了106000元灯具采购款,但原告不及时交货退回76000元,至同年12月22日止,原告欠被告预付款30000元。2022年6月23日,原告向被告发送账单,显示被告在3、4、5月共向原告下单35640元,原告供的货有损坏扣1740元,故被告尚欠原告3900元。2022年5月31日,被告已向原告转账3900元,并告知原告账目已清。 综上,双方货款已结清,原告诉请无理据,请法院驳回。 诉讼中,双方提交了证据,结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21年12月3日前双方已发生买卖合同关系,双方通过微信沟通中,于2019年1月25日,原告告知被告盘点仓库;被告称大概库存货物1万左右,并称库存不行;原告回应“如要消化就先退还,货搁那不值钱,要让其流通起来才行……”到2021年10月15日,针对退货问题,***信沟通,被告要求原告发送一下地址,将库存返回原告;原告回应不用返了,我们记录下来了。2021年12月3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06000元,原告为被告开具了相应的发票,被告向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支付了10600元,原告退还被告76000元,余款30000元用作被告向原告订购货物价款,其中于2022年4月购货23910元、5月份购货11730元,合共35640元。此部货物中有价值1740元部分有质量问题,原告在微信中确认。2022年5月31日,被告向原告转账3900元。 诉讼中,原告变更主张的货款额为11730元。 本院认为,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仍结欠其2021年12月3日前货款具体为10000元,而之后双方往来的款物相抵,及与原告变更的主张额相比,双方的款项已于2022年5月31日结清。因此,本院对原告的的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佛山市智享光电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