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福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1民初10号
原告:福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高新区海西高新技术产业园创业大厦B区2层2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4435X6。
法定代表人:陈丽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秉东,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贵安经济开发区科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57096053XK。
诉讼代表人: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杨。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俊。
原告福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院”)与被告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华奥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筑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秉东,被告时代华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筑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在时代华奥公司、福建省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一案中对原告建筑设计院申报,而破产管理人未认可部分的债权予以确认,包括:⑴本金债权1,689,888元(建筑设计院申报本金债权3,290,109元,管理人仅认定1,600,221元);⑵违约金23,203.20元(建筑设计院申报的违约金截至2020年12月8日为1,347,386.08元,管理人仅认定1,324,182.88元);⑶迟延履行利息5,320.74元(建筑设计院申报的迟延履行利息截至2020年12月8日为260,155.93元,管理人仅认定254,835.19元);以上应予补充确认的建筑设计院债权合计为:1,718,411.94元。2、本案诉讼费由时代华奥承担。
事实和理由:建筑设计院与时代华奥公司双方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及其设计费、违约金的计算情况为:
(一)“海峡文化创意产业基地·雍里商务花园(地块二,即“EOD商业生态园”)”设计项目:1、2013年1月,双方签订了编号为“×××04”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时代华奥委托建筑设计院承担“海峡文化创意产业基地·雍里商务花园(地块二)”项目的方案设计。合同签订后,建筑设计院依约完成了方案设计并提交了设计成果,且建筑设计院提交的设计方案也已通过审批。根据合同第二条、第五条以及双方于2015年2月6日签订的《海峡文化创意产业基地设计工作量确认书》(以下简称为“工作量确认书1”)约定,时代华奥应向建筑设计院支付项目方案设计费1761758元。2、2013年4月7日,建筑设计院、时代华奥签订了编号为“×××13”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时代华奥委托建筑设计院承担“海峡文化创意产业基地·雍里商务花园(地块二)”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合同签订后,建筑设计院依约完成了施工图设计并提交了“组团一至六”(即1#-61#楼)的施工图成果且通过了施工图审查。目前,组团一至五已完成结构封顶,“组团六”已通过施工图审查,由于时代华奥原因导致项目未竣工验收、未结构封顶,加之时代华奥目前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应视为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成就,时代华奥应支付项目施工图阶段的全部设计费1419037元。3、2013年4月7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就“海峡文化创意产业基地·雍里商务花园”工程设计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约定。4、2014年6月30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协议2》,对上述编号为“×××13”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再次进行了补充,确认对部分设计进行修改的设计费增加一万元。协议签订后,建筑设计院依约完成设计修改工作,且双方已对设计工作成果进行了确认,根据“工作量确认书1”,时代华奥应向建筑设计院支付设计修改费用10000元。上述1-4项设计合同及协议项下,时代华奥应向建筑设计院支付“海峡文化创意产业基地·雍里商务花园(地块二)”项目(即“EOD商业生态园”项目)方案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以及设计修改费用共计3190795元。
(二)“海峡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名人创意园”设计项目:2013年1月,双方签订了编号为“×××03”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时代华奥委托建筑设计院承担“海峡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名人堂创意园”方案设计(不含滨水商业街部分)。合同签订后,建筑设计院依约完成了方案设计并提交了设计成果,且建筑设计院提交的设计方案也已通过审批。目前,该项目已通过施工图审查,根据合同第二条和第五条约定时代华奥应向建筑设计院支付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设计费,原时代华奥也已对该合同项下的设计费进行确认并签订了“工作量确认书1”,时代华奥应向建筑设计院支付“海峡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名人创意园”项目的全部方案设计费448386元。
(三)“海峡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地块四”设计项目:2013年12月27日,双方签订了编号为:SJ2013-11-62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委托设计院承担“海峡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地块四”的方案以及施工图设计。合同签订后,建筑设计院依约完成了方案设计并提交了设计成果,做了两轮的报批方案,但时代华奥始终未将方案送往相关部门审批,该项目至今也未开始施工图设计。根据“工作量确认书1”,时代华奥应向建筑设计院支付设计费共计377,400元(对应合同第五条约定的第一次、第二次付款金额),但由于时代华奥原因导致方案未报审,且时代华奥目前已进入破产程序,建筑设计院认为,合同第五条约定的第三次付费的付款条件(即“报建方案通过政府审批后七日内”)应视为已成就,因此,时代华奥应向建筑设计院支付“海峡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地块四”项目的方案设计费为754,800元。
(四)“海峡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地块九”设计项目:2013年12月27日,双方签订了编号为:SJ2013-11-63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时代华奥委托建筑设计院承担“海峡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地块九”的方案以及施工图设计,合同签订后,建筑设计院依约完成了以下设计内容:1、别墅区:建筑设计院已于2014年4月完成方案设计并提交方案报批文本,原时代华奥也已对别墅区的设计工作量进行确认并签订了“工作量确认书1”,时代华奥应根据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设计费标准向建筑设计院支付别墅区的全部方案设计费932,868元。2、展览中心(即“艺术展示中心”):建筑设计院已完成方案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双方也已对展示中心的设计工作量进行确认并分别于2015年2月6日、2016年4月28日签订了《海峡文化创意产业基地设计工作量确认书》、《海峡文化创意产业基地项目工作量确认书》(以下简称“工作量确认书2”)。由于时代华奥自身原因导致项目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后续付款节点,加之时代华奥目前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建筑设计院认为,应视为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时代华奥付款时间节点条件已经成就,时代华奥应根据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设计费标准支付全部的方案和施工图设计费共计540,720元。3、儿童职业体验中心(即“乌龙小镇主题动漫职业体验中心”):建筑设计院已完成方案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并提交了设计成果,双方也已对体验中心的设计工作量进行确认并签订了“工作量确认书1”。由于时代华奥自身原因导致项目未达到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后续付款节点,加之时代华奥目前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建筑设计院认为,应视为时代华奥付款节点条件已经成就,时代华奥应根据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设计费标准支付全部的方案和施工图设计费共计598,040元。以上1-3项合计,时代华奥应向建筑设计院支付“地块九”设计合同项下的设计费共计2,071,628元。
(五)除上述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任务外,时代华奥还委托建筑设计院进行了其它设计工作并且与建筑设计院就完成的设计工作量和费用进行确认(详见“工作量确认书2”),包括:1、“地块五”:建筑设计院根据时代华奥要求完成了“安置房”的设计并出效果图;完成了“24班小学及总部经济区”的4轮总平设计,经双方确认,以上工作的设计费为30,000元;2、“地块九”:建筑设计院根据时代华奥要求完成“福寿金鱼养殖基地”、“茶室”、“会所”、“朱熹学堂”等设计工作,经双方确认,时代华奥应付设计费20,000元;3、地块二、三沿河商业:建筑设计院根据时代华奥要求完成“地块二、三的沿河商业方案”并进行了多轮方案及汇报,经双方确认,时代华奥应付设计费108,000元。以上1-3项合计158,000元。
上述(一)至(五)项时代华奥应付设计费合计6,623,609元(具体计算过程详见附后《债权计算明细》),扣除时代华奥已支付的3,333,500元,时代华奥还应向建筑设计院支付设计费3,290,109元。鉴上述,建筑设计院于2018年1月向连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时代华奥支付两份“工作量确认书”中确认的设计费(1,600,221元)、因时代华奥原因导致未达到后续付款节点的设计费以及因时代华奥拖欠设计费而产生的违约金,主张的设计费本金和暂计的违约金合计为:4,004,267元。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2018)闽0122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下称“生效判决”),判令时代华奥向建筑设计院支付设计费1,600,221元(即两份“工作量确认书”中确认的应付设计费)并支付违约金(以1,600,22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16年4月29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对于建筑设计院主张的设计费其他部分则以“因双方未核算……故建筑设计院可待双方核算后另案起诉”为由,驳回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由于时代华奥未履行判决义务,2018年6月13日,建筑设计院向连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时代华奥进行预重整,建筑设计院按照临时管理人的要求于2020年5月28日申报了破产债权共计4,552,003元,其中设计费本金3,290,109元,违约金与双倍罚息(暂计至2020年1月22日)1,261,894元。2020年11月9日,贵院裁定受理时代华奥与福建省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并重整一案。2020年12月23日,破产管理人将《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表》(以下简称“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根据“债权表”,管理人认定建筑设计院的债权为:⑴债权本金1,600,221元(建筑设计院申报本金债权为3,290,109元);⑵截至2020年12月8日的违约金1,324,182.88元(建筑设计院申报的违约金截至2020年12月8日应为1,347,386.08元,);⑶截至2020年12月8日的迟延履行利息254,835.19元(建筑设计院申报的迟延履行利息截至2020年12月8日应为260,155.93元)。建筑设计院认为,时代华奥已被福州中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其自身已无能力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将建筑设计院的设计成果“方案报送审批”、“竣工验收”……等事务,“生效判决”所认定的“双方核算”,也因时代华奥进入破产重整而无法进行,该等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条件,均因时代华奥的原因成为不可能。该等履行合同支付设计费所附的条件,也都因时代华奥的行为无法成就,依法应认定该等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为此,建筑设计院于2020年12月24日根据《债权审查报告》的要求向管理人提出了债权增补确认异议,要求管理人按照建筑设计院申报的3,290,109.00元认定债权本金,并按照建筑设计院申报债权时提出的计算方式,对暂计至2020年12月8日的违约金和迟延履行利息进行重新计算和认定(暂计至2020年12月8日,违约金应为1,347,386.08元;迟延履行利息应为260,155.93元,具体计算过程详见附后《债权计算明细》),但管理人仍不予解释或调整。
时代华奥辩称,一、建筑设计院与时代华奥公司就案涉合同已在工作量确认书中结算,确认时代华奥公司尚欠建筑设计院设计费1600221元。建筑设计院诉请的五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筑设计院已分别于2015年2月6日及2016年月4月28日与时代华奥公司进行结算,并在《海峡文化创意产业基地设计工作量确认书》、《海峡文化创意产业基地项目工作量确认书》中盖章确认。双方在2015年2月6日的《海峡文化创意产业基地设计工作量确认书》确认书中明确建筑设计院完成的工作内容及阶段,并明确“设计费合计壹佰肆拾捌万零贰拾壹元整”;在2016年月4月28日的《海峡文化创意产业基地项目工作量确认书》中除增加部分2015年2月6日未确认工作量外,明确“经双方核对无误,甲方还应付设计费共计壹佰陆拾万零贰佰贰拾壹元”。而且,建筑设计院在向连江县人民法院起诉时代华奥公司设计费的(2018)闽0122民初641号案件中也明确表示“但因形象进度尚未达到付款节点,因而被告(时代华奥公司)在2016年4月28日的《工作量确认书》中尚未予以确认的设计费计1684206元偿付给原告(建筑设计院)”。从两份工作量确认书的表述及(2018)闽0122民初641号案件中建筑设计院自认事实,可以看出双方已对所欠全部设计费进行结算,确定时代华奥公司尚欠建筑设计院设计费1600221元。虽然,(2018)闽0122民初641号案件在法院认为部分有“原告(建筑设计院)主张的其他设计费用,因双方未核算,并且原告也未提交已经交付成果的钱,故原告可待双方核算后另案起诉”的表述,但在两份工作量确认书双方盖章后,建筑设计院未再给时代华奥公司提供任何设计服务或交付任何设计成果。故建筑设计院在1600221元外另行主张的1689888元设计费为时代华奥公司破产债权没有法律依据。二、合同约定项目停缓建时限超过半年的按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根据建筑设计院提供的五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的第七条的7.1及7.3条约定,本合同项目停缓建时限超过半年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相应支付设计费。建筑设计院实际工作量已在两份工作量确认书明确,故按两份工作量确认书确认的应付设计费金额也符合合同约定。建筑设计院主张未在工作量确认书中确认的工作量及工作量对应的设计费用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三、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2020年11月9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时代华奥、福建省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并重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的规定,建筑设计院债权已于2020年11月9日停止计息,故建筑设计院诉请要求支持其债权2020年11月9日后的违约金及迟延履行利息于法无据。综上所述,管理人审查确认建筑设计院债权符合法律规定,建筑设计院在管理人确认的债权外诉请的债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建筑设计院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3年1月,设计院与时代华奥公司签订了编号为“×××04”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时代华奥公司委托设计院承担“海峡文化创意产业基地•雍里商务花园(地块二)”项目的方案设计,方案设计费实际以最终确认的施工图计算的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计算。
2013年4月7日,设计院与时代华奥公司签订了编号为“×××13”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时代华奥公司委托设计院承担“海峡文化创意产业基地•雍里商务花园(地块二)”项目的施工图设计,设计费实际以最终确认的施工图计算的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计算。
2013年1月9日,设计院与时代华奥公司签订了编号为“×××03”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时代华奥公司委托设计院承担“海峡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名人堂创意园”(不含滨水商业街部分)方案设计,方案设计费实际以最终确认的施工图计算的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计算。
2013年12月27日,设计院与时代华奥公司签订了编号为:SJ2013-11-62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由设计院承担“海峡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地块四”的方案以及施工图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费实际以最终确认的施工图计算的建筑面积*各分项目涉及收费单价元/平方米计算,各分项目涉及收费单价分别为酒店30元/㎡、商业20元/㎡、地下室15元/㎡,若非设计院原因导致涉及文件未送图审,时代华奥公司应按阶段正常支付。
2013年12月27日,设计院与时代华奥公司签订了编号为:SJ2013-11-63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由设计院承担“海峡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地块九”的方案以及施工图设计,方案、施工图实际以最终确认的施工图计算的建筑面积*各分项目涉及收费单价元/平方米计算,设计图各分项目涉及收费单价分别为别墅区20元/㎡、展览中心30元/㎡、儿童职业体验中心30元/㎡,施工图各分项目涉及收费单价分别为别墅区28元/㎡、展览中心70元/㎡、儿童职业体验中心70元/㎡。
上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均约定设计费分阶段付款,地块二、三、五最后付款期限是“施工图审查通过七日内”,地块四、九最后付款期限为“竣工验收七日内”,项目停缓建超过半年的发包人按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相应支付设计费。
2015年2月6日、2016年4月28日,时代华奥公司(甲方)与设计院(乙方)两次签订《海峡文化创意产业基地项目工作量确认书》,确认设计院完成以下工作量:
1、地块二方案设计已通过审批;
2、地块二施工图中,组团一至五结构已封顶,组团六施工图审查通过,并对施工图进行了部分修改;
3、名人堂创意园方案设计已通过审批;
4、地块四方案设计已提交时代华奥,但未报批;
5、地块九别墅区设计方案已经提交时代华奥公司,但至今未通过审批,施工图设计尚未开始,展览中心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已完成;
6、其他:地块五安置房完成设计并出效果图,24班小学及总部经济区完成4轮总平设计;地块九福寿金鱼养殖基地、茶室、会所、朱熹学堂;地块九展示中心施工图BIM设计、修改及完善完成建筑、结构专业施工图;地块二、三沿河商业方案完成多轮方案及汇报。
同时,双方确认还应付设计费合计1800221元(上述第1至5项合计为1480021元,第6项为320200元)。就该款项,时代华奥公司已支付200000元。
设计院认为,上述工作量涉及的设计费总额实际共计3484427元,时代华奥公司仅支付200000元,故设计院于2018年1月29日,向连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时代华奥公司支付剩余3284427元设计费及违约金,连江县人民法院认为:“因原被告仅共同确认尚欠工程设计费160.0221万元,故被告应对上述欠款承担还款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有据,可以双方确认次日起算。原告主张的其他设计费用,因双方未核算,并且原告也未提交已经交付成果的签证,故原告可待双方核算后另案起诉。”故连江县人民法院做出(2018)闽0122民初641号民事判决,确认时代华奥公司应向设计院归还160.0221万元设计费,并以该设计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从2016年4月29日起计算违约金,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该判决于2018年5月14日生效。
2020年1月22日,时代华奥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预重整程序,同年5月28日设计院向时代华奥公司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普通债权4552003元(其中本金3290109元,违约金加双倍罚息共1261894元)。同年11月9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时代华奥公司合并重整,并指定时代华奥公司临时管理人为时代华奥公司管理人,经管理人审查确认设计院普通债权金额为2924403.88元(其中本金1600221元,利息及违约金为1324182.88元),劣后债权金额(即迟延履行利息)为254835.19元。管理人编制债权表于同年12月23日提交时代华奥公司债权人会议核查。设计院对管理人认定的债权金额提出异议,管理人于2020年12月30日复函维持债权表记载的债权金额。2021年1月4日,设计院提起本案诉讼。
经庭审质证,双方对上述工作量涉及的全额设计费为3490109元,时代华奥公司已支付200000元,无争议。设计院主张,虽然双方约定设计费的支付系按时间节点分段支付,约定的付款时间节点尚未到达,但造成这一情形系因时代华奥公司自身的原因,非设计院过错,设计院有权主张全额设计费。时代华奥公司主张,设计费的支付系按时间节点分段支付,双方已经签订了《海峡文化创意产业基地项目工作量确认书》,该行为应当视为双方对设计费进行了结算,确认书中确认的所欠金额即为最后结算金额。
本院认为,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依约履行相应义务。设计院作为设计人已完成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项下的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已将设计成果交付时代华奥公司,时代华奥公司应当支付该设计工作量对应的全部设计费。虽然《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的支付系按时间节点分段支付,但后续付款时间节点,系因工程停建,时代华奥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不可能达到或成就,非设计院过错,且《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均约定“项目停缓建超过半年的发包人按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相应支付设计费”,根据该约定,设计院主张时代华奥公司支付已完成工作量对应的剩余3290109元设计费,亦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因管理人仅确认设计费本金为1600221元,故本院对设计院主张的剩余设计费本金1689888元予以确认。
关于《海峡文化创意产业基地项目工作量确认书》,本院认为,签订确认书时,双方均未能预见到时代华奥公司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两份确认书只是对签订确认书时应付设计款的确认,并非最终的结算文书,其中也没有后续不再支付的意思表示。连江县人民法院也正是因为未能预见到后续付款条件,因时代华奥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不可能达到或成就,才做出其他设计费待双方核算后另案起诉的判决内容。故而时代华奥公司不能以《海峡文化创意产业基地项目工作量确认书》及(2018)闽0122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为由,主张不再支付剩余设计费。
设计院请求本院确认的破产债权除设计费本金外,还包括违约金及迟延履行金。
违约金以160022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从2016年4月29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系(2018)闽0122民初641号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之规定,该违约金应计至2020年11月8日,共计1324182.88元(1600221元×日万分之五×1655天)。该金额与管理人确认金额一致,故本院对设计院主张的超出该部分的违约金23203.20元,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迟延履行金应以160022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判决生效第十一日起(即2018年5月24日)计至2020年11月8日,共计252034.8元(1600221元×日万分之一点七五×900天)。现设计院主张的迟延履行金超出该范围,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福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对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管理人确认债权外,还享有普通债权本金1689888元;
二、驳回福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266元,由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009元,福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 霞
审 判 员  唐宇恒
审 判 员  杨 以
二〇二一年四月××日
法官助理  赖秋霞
书 记 员  林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