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福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181民初9028号 原告:福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乌龙江南大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4435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均融(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均融(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市清荣大道55号5层(音西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0622692168。 法定代表人:陈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福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建筑设计院)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州建筑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建筑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基坑监测费用667509元及违约金(以667509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8日起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裂缝调查服务费用14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4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8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原、被告签订合同编号:LJZX-JSHT-2014001《基坑监测合同》约定:被告(甲方)将其位于**市××道××道南侧的项目委托原告(乙方,原“福州市建筑设计院”)提供基坑监测服务;监测费用按实际所完成的监测工程量结算;监测费用由甲方(被告)分期支付乙方(原告),第一次付款在乙方(原告)人员、设备进场布设监测点,完成初始测试、合同完善后10日内,甲方(被告)支付合同预算额的50%。第二次在监测工作结束并提交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及现场情况的监测总结报告,完成决算审核后10日内,甲方(被告)向乙方(原告)**剩余监测费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2月28日进场开始现场监测。2018年2月23日,原告完成基坑监测工作。此外,2017年4月,原、被告签订编号:LJZX-JSHT-2017004《科技服务合同书》约定:被告(甲方)就其位于****中心南侧周边建筑委托原告(乙方,原“福州市建筑设计院”)提供裂缝调查服务;调查次数暂定10次,单价为400元/栋/次,7栋居民楼共为2800元/次,服务费暂定为28000元,最终按实际所完成的调查次数结算;调查工作全部结束,乙方(原告)出具报告后10日内,甲方(被告)将服务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原告)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进场开始现场调查。同年5月17日,原告完成裂缝调查服务。原告已如约履行完毕两合同项下的义务。2022年6月27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确认,原告实际监测费用为667509元、调查服务费用为1400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望判如所请。 ****公司未作答辩,也未举证、质证。 因****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程序和实体的抗辩,本院仅对福州建筑设计院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福州建筑设计院所诉的事实属实。 另查明,2020年7月7日,福州市建筑设计院经工商登记部门批准后变更登记为福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基坑监测合同》中第三条约定“检测工作结束并提交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及现场情况的检测总结报告,完成决算审核后10日内,甲方(****公司)向乙方(福州建筑设计院)**剩余监测费”;第六条约定“若甲方(****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报酬,每超过一日,应按应付未付报酬的万分之二向乙方(福州建筑设计院)支付违约金”。 以上事实有福州建筑设计院提交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基坑监测合同》、《科技服务合同书》、《建筑工程审核意见书》等证据及原告福州建筑设计院的庭审陈述为证,经本院审查核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本案中,****公司作为发包人,福州建筑设计院作为勘察人,分别就完成****公司的**中心地下室基坑监测签及提供**中心南侧周边建筑的裂缝调查服务订了《基坑监测合同》和《科技服务合同书》,本院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建设工程勘察法律关系。上述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福州建筑设计院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勘察义务,并向****公司提交了合格的勘察成果,****公司亦于2022年6月27日对地下室基坑监测项目与裂缝调查服务分别出具《建筑工程审核意见书》,确认案涉地下室基坑监测和裂缝调查服务工程造价为667,509元、14,000元,****公司应向福州建筑设计院支付相应的勘察费。****公司未按约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案涉《基坑监测合同》约定,案涉工程完成决算审核后10日内,****公司向福州建筑设计院**剩余监测费及逾期付款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现福州建筑设计院请求****公司支付地下室基坑监测费667,509元并自2022年7月8日起按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福州建筑设计院要求****公司支付裂缝调查服务费14,000元及从2022年6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请符合双方约定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地下室基坑监测费667,50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67,50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的利率标准,从2022年7月8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调查服务费14,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2年6月28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80元,减半收取计5,340元,由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林 星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