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181执7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乌龙江南大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4435X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清荣大道55号5层(音西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0622692168。 法定代表人:陈昇。 **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2日就福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闽0181民初902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福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地下室基坑监测费66750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福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调查服务费14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案件受理费5340元。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福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申请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另查明,本案被执行人亦系(2023)闽0181执417号***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的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亦系(2023)闽0181执417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郑学品 审判员  姚忠煜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