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81民初704号
原告:***,男,1962年7月2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峻,云南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5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云南建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色大道103号滇月商务酒店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55146804T。
法定代表人:陈明池,总经理。
被告:云南晨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银河北庭小区1幢2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KQR2X4F。
法定代表人:张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委,女,系云南晨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应慧,男,系云南晨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创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告庄西双景综合楼1栋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56881068XT。
法定代表人:周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骁,男,系云南创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澄江海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龙街街道办事处广龙社区(广龙小镇展示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2MA6KCWY137。
法定代表人:陈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姣,女,系澄江海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姜德启,男,1969年4月1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建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晨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创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澄江海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峻,被告云南建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明池,被告云南晨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委、李应慧,被告云南创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骁,被告澄江海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对被告***适用缺席审理。庭审中,被告云南晨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姜德启作为本案被告共同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2022年5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是公民和法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