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926民初610号
原告:***发租赁站,经营场所:云南省临沧市******。
经营者:***,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人,现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
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118号附10号2栋1层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云南创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自治州**市告庄西双景楼1栋6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发租赁站与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创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发租赁站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