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初7193号
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凡凡建材经营部,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建发曦城购物中心3号714室,经营者:**。
被告:云南创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市告庄西双景综合楼1栋601,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凡凡建材经营部诉被告云南创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凡凡建材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创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凡凡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云南创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035元由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凡凡建材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