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洛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527民初28号
原告:扎西群久,男,1988年8月3日出生,藏族,农民,住址西藏洛扎县。
被告:西藏***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金马国际2-2-1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MA6T46MN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藏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城关区八一路哈达滨河西区3排1栋1**3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4MAB02JEC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人。
被告:西藏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扎县分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洛扎县洛扎镇努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228MAB03HRD8Q。
法定代表人:平措,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扎西群久与被告西藏***设有限责任公司、西藏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扎县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扎西群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3年3月12日提交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同年3月13日我院准予缓交诉讼费,但原告仍未在审理终结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扎西群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德吉措姆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旦增措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