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洛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527民初39号
原告: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洛扎县生格乡木村村民委员会,住址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洛扎县生格乡木村村民委员会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40527ME2482913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西藏***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MA6T46MN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藏山南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200710911220X。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藏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4MAB02JEC7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人。
被告:西藏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扎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228MAB03HRD8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洛扎县生格乡木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西藏***设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山南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藏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扎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洛扎县生格乡木村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洛扎县生格乡木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玛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