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洛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527民初36号
原告:**,住址西藏洛扎县。
被告:西藏***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MA6T46MN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藏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4MAB02JEC7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人。
被告:西藏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扎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228MAB03HRD8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西藏***设有限责任公司、西藏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扎县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其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次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