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洛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527民初37号
原告:**,住址西藏洛扎县。
原告:嘎某,住址西藏洛扎县。
被告:西藏***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MA6T46MN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藏山南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200710911220X。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藏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4MAB02JEC7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人。
被告:西藏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扎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228MAB03HRD8Q。
负责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嘎某与西藏***设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山南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藏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扎县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嘎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